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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拘禁案)_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68********,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任丘市******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9年7月17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任丘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任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7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已判)等人在任丘市油建四队菜市场内,将李某某强制带到出岸镇一工厂房间内拘禁至当日23时,期间李某甲对李某乙进行了殴打。经鉴定:李某乙伤情为轻伤一级。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证据;

2证人证言:证人贾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乙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沧科司鉴【2017】医临字第1034号;

6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亚彬

                           检察官助理:谢  兵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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