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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拘禁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刑刑诉〔2019〕24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7251970********,汉族,小学肄业,农民,现住河南省原阳县蒋庄乡**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7年4月7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在逃),于2018年9月2日投案并羁押于原阳县看守所,于2018年9月4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8年9月29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月30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于2018年12月18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月17日重报。因案件复杂,于2019年2月15日延长办案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于2019年2月28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3月28日重报。因案件复杂,于2019年4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份,蔺某某(另案处理)以其妻子张某某的名义在新乡市二手车市场购买了一辆奔驰轿车,车牌号为豫G**。2016年6月份,董某某(另案处理)在费某某(外号老黑,另案处理)的指使下签订一份关于豫G**奔驰轿车的虚假租车合同、车辆质押借款合同,并将该车以11.5万元的价格卖给曹某某(双方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某购买后该车被人尾随未抢走,2016年10月8日,曹某某又将该车以14.8万元的价格卖给马某某(双方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马某某委托李某某和张某某到河北省满城县签订协议并付款后从曹某某手中将车开走,购买后李某某向马某某借用该车,将该车辆驾驶到正阳县。2016年10月1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王某甲、马某某、王某乙、王某丙(以上四人已判刑)、毛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受他人委托,通过定位驾驶两辆汽车尾随李某某驾驶的豫G**号黑色奔驰轿车至正阳县铜钟镇**村附近时,将李某某所驾车辆截停,砸破车窗玻璃进入车内强行将车开走,并将李某某控制在车内,对李某某实施殴打、威胁,开至京港澳高速公路漯河服务区时将李某某释放后驾车回到新乡,最终该车回到蔺某某手中。案发后经鉴定,豫G** 号黑色奔驰轿车价值282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蔺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以卖车为诱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节风云

彭  楠

2019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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