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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拘禁案)_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刑诉〔2020〕Z322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年**月**日生,汉族,小学,身份证号码:34040219********,现住址: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现在淮南市田家庵区****经营****店。于2009年因故意伤害罪被上海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后被假释,因在假释期间违反社区矫正监管规定,被裁定撤销假释收监服刑一年九个月,2017年4月8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6日因盗窃罪被大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20年11月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7日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同日对被告人王某某监视居住。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张某某(已判刑)与被害人郝某某存在债务纠纷。2014年12月29日晚,郝某某从本区火车站****出来后被被告人王某甲伙同张某某殴打,后张某某驾驶一辆越野车与王某甲一同将郝某某带至本区陈家岗****店门口。张某某电话联系陈某某(已判刑),陈某某又联系了黄某甲(已判刑),随后,李某某、陈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徐某某、吴某某、王某乙、孔某某、胡某某(均已判刑)等人来到本区****店门口,郝某某被王某甲、张某某等人开车带到舜耕山南马路边进行殴打后,郝某某又被带回****店门口,王某甲、张某某离开。郝某某陆续被带至李某某、黄某甲、吴某某女朋友家中进行拘禁、殴打。2015年1月1日上午,郝某某在本区泉山****小区被民警解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黄某乙、黄某甲、陈某某、徐某某、王某乙、陈某某、胡某某、孔某某、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郝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继双

(院印)

2020年12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

2.随案移送卷宗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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