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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拘禁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开检一部刑诉〔2020〕Z73号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松”,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1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开发区,住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被害人陈某甲因向吴某某(另案处理)借高利贷6万元,月利息8%,由于月利息太高,到了2016年无力偿还。2017年10月26日晚上10时许,吴某某在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M2酒吧的KTV发现陈某甲后,就召集了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将陈某甲带到东海岛民安镇花坛附近的一个树林里,期间多次用拳脚殴打陈某甲逼迫其还债。在2017年10月27日6时许,吴某某给手机让陈某甲打电话给其父亲陈某乙要钱,陈某乙说还没有想到办法。吴某某知道后说如果再不还钱就交给兄弟处理,然后打电话给被告人王某某说绑一个人在树林里。王某某接到吴某某电话后就开了一辆摩托车到树木里,王某某看到陈某甲后问吴某某是这个人欠钱吗,吴某某说是的,王某某在地上找到一条木棍殴打几下陈某甲的背部,并说再不还钱的话,就打死他。陈某甲被打后又赶紧打电话给陈某乙继续想办法拿钱,不久王某某便离开了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照片、人口信息全项、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借款合同等;2、证人陈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及同案人吴某甲、刘某某、林某某、朱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示意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对他人非法拘禁追讨债务,仍实施恐吓提供帮助,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窦彬

检察官助理:吴小怡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湛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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