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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拘禁案)_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11997********,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四川省资阳市**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7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1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拘禁案,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因被害人陈某乙等人欠钱未还等原因,至余姚市**浴场,将被害人陈某甲、李某某、陈某乙、涂某某、林某某等人带至曾某某(另案处理)的车上,并没收被害人陈某乙等人的手机,在车上被告人王某某持匕首擦试,威胁、恐吓被害人陈某甲等人,再将被害人陈某甲等人带至余姚市**街道**公寓**室,采用拍打面部、抓头发、甩皮带、言语威胁等手段对上述五名被害人进行非法拘禁。至当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又将上述五名被害人带至**街道**包厢内进行非法拘禁。凌晨9时许,被害人陈某乙通过递纸团的方式请求救援。

同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街道**包厢内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求救纸条、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

2.证人曾某某、刘某某、沙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李某某、陈某乙、涂某某、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且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戴素君

                                2020年10月26

附件

1.被告人现押于余姚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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