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89********,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住固始县**街道办事处**社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12月16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25日被固始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3日晚,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张某甲、沈某某、张某甲、聂某某、胡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以上六人已判决)等人因赌博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纠纷,经事先预谋,被告人王某某与张某甲、沈某某、张某乙、聂某某、胡某甲、张某丙等人以打牌名义,将刘某某骗至固始县温州国际商贸城“玖方养生会所”317房间,当晚22时25分,刘某某进入该房间后,被告人王某某与张某甲、聂某某、沈某某、胡某乙、张某乙、张某丙等人对其辱骂、殴打并控制其人身自由。刘某某被迫当场支付现金6万元,并写下9万元借条后,于2018年2月24日凌晨3时许被允许离开房间。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固始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方补偿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4万元,取得刘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查询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徐某某、文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四至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 斌
符晨阳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固始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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