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清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清某某,住清某某**镇**村。该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7月4日被清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同年10月11日,被清某某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清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经我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7月21日被清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清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清某某人民法院定于2020年7月6日开庭审理王某乙诉其丈夫即被告人王某甲离婚一案。当日8时50分许,王某乙与刺某某来到清某某人民法院门口站着等候法院开庭时,王某甲驾驶一辆红色现代瑞纳小轿车带着其子王某丙来到法院门口,强行将王某乙拽到车上。后王某甲的哥哥王某丁驾驶王某甲的车将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一家人拉到**村亲戚家。期间,王某甲对王某乙实施殴打,致王某乙脸部、上身等多处损伤。9时9分许,王某乙在**村报案。9时40分许,民警找到王某乙时,王某甲已经离开。
在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清某某人民医院诊断书、照片、前科劣迹调查表、清某某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接警记录、归案情况说明;2.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3.证人刺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艳刚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押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