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梁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王**,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021974********,汉族,初中毕业,无业,现住商丘市梁园区中州办事处周庄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9年11月1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于2019年3月1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6日被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前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26日,被害人徐**替商丘市泛华亿盈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王**承担180万元的非法集资款债务,并给王**、闫**、张*娥、张*玲、杨**、宁**、李**七人出具欠条及还款计划,欠条上注明180万欠款由7人平均分。2015年3月15日,徐**按照还款计划先期归还10万元。
2015年9月24日,被告人王**、唐*(已判刑)将被害人徐**连同借朋友的汽车强行带至梁园区中州路天泉宾馆,对徐**非法拘禁,直到2015年10月2日徐**家属缴纳10万元赎金后,才被放回。此后,被告人王**、唐*(已判刑)为索要非法集资款雇佣社会人员多次对徐**实施非法拘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证人唐*、王**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徐**陈述;4.被告人王**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赵娜娜
检 察 员:贺晓慧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王**现取保候审(183******07、155******88)。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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