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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拘禁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19〕162号

被告人王某某,1982年****日生,身份证号码42098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安陆市******。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16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听取了被害人杨某某、叶某某、程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4 月至2018 年12月7 日期间,曾某某(大主任)、李某某(大主任)(均另案处理)领导的以秦某某、潘某某等人为主任(均另案处理)的“广州津美”传销组织,纠集邓某某、杨某某、被告人王某某等人在昆山市陆家镇常发豪郡小区**幢**室、**幢**室、陆家镇育才新村**幢**室、陆家镇摩玛小区**幢**室、千灯镇大唐花园**栋**单元**室等处从事传销活动,并采用威胁、谩骂、锁门窗等方式,非法剥夺被害人许某某、易某某等人的人身自由。

2018年9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将被害人程某某带至陆家镇常发豪郡窝点骗走其手机并将被害人程某某非法拘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提取清单等;

2.证人张某某、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共同以拘禁的方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杰

20191018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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