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22198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宜章县,住**镇**村**村民小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故意毁坏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莫军豪,广东彰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肖文丰,广东彰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抢劫罪、故意毁坏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5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拘禁罪
2019年12月8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镇**酒店红绿灯处遇到被害人陈某某,后使用从其驾驶的小汽车的后尾箱拿出的汽车防盗锁砸陈某某所驾驶的RAV4型SUV小汽车的玻璃,要求陈某某下车,陈某某下车后,王某某打陈某某一巴掌后把陈某某拉到其驾驶的小汽车上。后王某某把陈某某载到广东省增城市荔湖大道旁边一路口,后又把陈某某拉到附近的一个工地上,期间有对王艳实施殴打。至当晚23时许,因陈某某家属要求,王某某将陈某某载回大朗后逃离现场。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9年8月, 被告人王某某因偷开陈某某的机动车被陈某某使用GPS锁车后把陈某某的汽车玻璃砸坏,后王某某支付维修费用约300元;2019年10月底,王某某在本市**镇**村使用红酒瓶砸坏陈某某的车玻璃;2019年10月份,王某某在本市**镇**村**公馆楼下用脚踢坏了陈某某的后备箱门,后王某某支付维修费用约1000元;2019年12月8日,王某某使用防盗锁砸坏陈某某的小汽车的左前门(经东莞市价格鉴定中心鉴定,维修价格为350元)。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镇**市场附近路段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王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回执;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法,非法拘禁他人,四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分别应当以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纯艳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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