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公诉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生于1981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20621198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住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号,因犯伪证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5月4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宜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月3日被宜城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宜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4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开设赌场罪
2015年9、10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薛某某(已判刑)、刘某(在逃)欲开设赌场渔利,且邀约李某甲(已判刑)参与。王某某在襄阳市樊城区的“三三商务宾馆”租赁了一间杂货间作为赌场,筹备了百家乐专用桌布、扑克、筹码、显示器、POS机等赌博工具。王某某安排刘某甲(已判刑)在赌场内负责卖码和管理POS机,李某甲安排高某某(已判刑)为赌场放风和带引参赌人员到赌场,马某某(已判刑)在赌场内监台打杂,并在赌场内提供赌资(放码)。赌场内兑换给参赌人员的筹码为10万余元,赌场另准备10万元的筹码用于赔码。赌场只开了一晚上,非法盈利7万余元。
二、非法拘禁罪
2014年至2015年,刘某乙因在李某甲开设的赌场上赌博,先后欠李某甲12万元高利贷,李某甲多次催逼刘某乙还钱未果。2015年9、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马某某、刘某甲、高某某等人,在襄阳市襄城区“胜德宾馆”发现了刘某乙,便将刘某乙拦住,强行将刘某乙带到宾馆房间,在宾馆房间内,逼刘某乙写了13万元的欠条,后王某某、马某某、高某某、张某某、刘某甲等人殴打逼迫刘某乙还钱。下午4时许,刘某乙让李某乙送来1万元交给李某甲,李某甲、王某某等人才让刘某乙离开。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认罪认罚,并于2020年7月28日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薛某某、李某甲、刘某甲、马某某、高某某、张某某、李某丙、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茂翠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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