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19〕30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3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平度市**街道**村**号。1995年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7年1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2年4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6年7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3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7年1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平度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7年4月13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2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发现漏罪,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将本案退回平度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平度市公安局于2019年2月24日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盗窃罪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本院于2019年4月8日再次将本案退回平度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平度市公安局于2019年5月8日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2019年3月25日、2019年6月9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寻衅滋事罪
1、2017年5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孙某某、孙某甲(该二人均已判刑)合伙驾车来到平度市**街道**村吕某某经营的***饭店东侧,因误把吕某某当成一名叫“海光”的男子,三人无故对吕某某实施拳打脚踢,致吕某某鼻部外伤致右侧上颌骨额突及右侧鼻骨骨折,左侧胸部外伤致左侧第3、4、5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该两处损伤均构成轻伤二级。后孙某某、孙某甲、王某某来到平度市**街道**村吕某甲家中,孙某某持木棍、王某某持砍刀,因寻找吕某甲的儿子“海光”未果,王某某持砍刀恐吓吕某甲,并将吕某甲家南小屋临街窗户的两块玻璃砍碎。
2、2017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与某某、孟某某(该二人均已判刑)合伙驾车来到平度市**镇**村陈某某家,采取砸玻璃的方式逼迫陈某某的儿子陈某甲还钱。经鉴定,被砸碎的窗玻璃价值人民币345元。
3、2017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与徐某某、徐某乙(身份不明)合伙驾车来到平度市**镇**村李某甲家,采取砸玻璃的方式逼迫李某甲的儿子李某乙还钱。经鉴定,被砸碎的窗玻璃价值人民币10元。
4、2017年8月6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徐某某、孟某某合伙驾车来到平度市**镇**村李某丙家,采取砸玻璃的方式逼迫李某丙的儿子李某丁还钱。经鉴定,被砸碎的窗玻璃价值人民币65元。
二、非法拘禁罪
2017年5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纠集两名男青年(身份不明,现在逃)来到山东省莱西市**街道办事处309公路旁黄某某经营的汽修厂,以黄某某曾为其修过的车辆坏在路上为由,将黄某某骗上车拉至平度市青岛路机动车配件城马某某经营的汽修厂内,强行向其索要修车费。1时30分许,王某某电话告知徐某某(已判刑)来到该汽修厂内,后王某某、徐某某与该两名男青年合伙将黄某某拉至平度市李园街道办事处文王山西南北路北的一个山坡上,采取恐吓、殴打的方式逼迫黄某某向其朋友借款人民币4000元偿还修车费,并通过微信转帐方式转入徐某某的微信帐户,于当日14时30分许让黄某某离开。
三、盗窃罪
1、2018年3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驾车来到平度市区人民路西**保险公司门前,用撬棍将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鲁******银灰色雪佛兰轿车副驾驶车窗玻璃砸碎,盗窃杨某某放在车内的墨蓝色女士挎包1个,包内有人民币7806元,分别装在7个白色信封内,女士黑色钱包1个,内有人民币100余元,蓝色卡包1个,内有身份证、银行卡、医保卡等物品。经鉴定,被损坏的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57元。
2、2018年9月2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平度市**镇**村**附近,用撬棍将高某某停放在路边的鲁******黑色公羊皮卡车副驾驶车玻璃砸碎,盗窃车内扶手箱上的女式双肩背包1个,包内有人民币20000余元。经鉴定,被损坏的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2250元。
3、2018年9月2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平度市**镇**村五龙潭东侧,用撬棍将王某甲停放在此处的鲁223WV黑色哈弗H6越野车左后侧车窗玻璃砸碎,盗窃车内左后排座位下女式咖啡色双肩包1个,包内有人民币200余元,华为耳机1个,华为充电器1个。经鉴定,被损坏的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92元。
4、2018年9月2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来到平度市**镇**村路南侧停车场内,用撬棍将王某乙停放在此处的鲁******黑色广汽三菱欧蓝德越野车左后侧车窗玻璃砸碎,盗窃车内黑色挎包1个,包内有人民币3000余元,邮政银行卡1张,社保卡2张,钥匙1串,本人身份证1张。经鉴定,被损坏的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475元。
5、2018年9月4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银白色踏板摩托车来到平度市**镇**村五龙埠停车场内,用撬棍将楚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黑色奔驰E200轿车驾驶室车窗玻璃砸碎,盗窃车内扶手箱上的维士十字男式单肩背包1个,包内有人民币2000余元、银行卡3张、东莫汤泉洗浴卡1张、东方豪客牛排充值卡1张。
6、2018年9月4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银白色踏板摩托车来到平度市**镇**村五龙埠停车场内,用撬棍将段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鲁******白色东风日产奇骏牌轿车副驾驶室车窗玻璃砸碎,盗窃驾驶座上的褐色背包1个,包内有眼镜1幅,钥匙1串。经鉴定,被损坏的车窗玻璃价值人民币24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吕某某、陈某某、黄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6.鉴定意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被告人王某某与他人合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与
他人合伙多次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纠集他人合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涉案数额共计人民币36221余元,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静静
2019年6月23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被羁押于莱西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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