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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案)_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魏检一部刑诉〔2020〕37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10021973********,高中毕业,无业,户籍地许昌市魏都区**路**号**号楼*单元***室,现住河南省许昌市东城区**城**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2019年4月4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2019年12月3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2020年9月10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一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上述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以来,被告人周某某(已判决)伙同被告人姚某某(已判决)、李某某(已判决)共同出资,在许昌市前进路成立许昌****有限公司,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从事非法高利放贷活动,纠集多名社会闲散人员组成专职要账队伍,形成了以周某某为首要分子,姚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已判决)为骨干成员,王某某、陈某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期间,周某某多次纠集姚某某、李某某、刘某某指挥要账队成员,到借款人单位、家中,采取威胁、恐吓、驱赶工作人员、派驻要账队人员驻守办公场所、跟踪滋扰、堵门阻工、拉挂横幅、强行扣车、雇佣老年人到被害人单位坐卧滋扰等方式进行索债,有组织地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他人的正常工作、生产、生活秩序,造成较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非法拘禁罪

1、2013年8月一天上午7时许,被告人周某某纠集姚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韩某某、尚某某,以索要高利贷为由,强行将李某某从家中带至长葛市金英路开元锅炉有限公司李某某办公室内,周某某、姚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陈某某、韩某某、尚某某等人非法拘禁李某某至第三天8时许,后将李某某挟持到许昌市魏都区七一路许昌****有限公司孙某某办公室内,至22时许逼迫李某某写下借条后,才放李某某离开。

2、2015年7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纠集李某某、姚某某、刘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尚某某、韩某某等人,以索要高利贷为由,通过轮班看守的方式,在许昌市魏都区七一路许昌****有限公司二楼办公室内,对被害人孙某某限制人身自由7天。

3、2015年10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纠集李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尚某某以索要高利贷为由,将被害人孙某某从郑州市金水区郑州银行*****行,挟持到许昌市魏都区七一路****二楼办公室内,限制人身自由至次日22时许。

(二)寻衅滋事罪

1、2015年9月14日,被告人周某某纠集姚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带领多名老年人分批次从许昌出发到达苏州市工业园区*****有限公司门口,采用拉挂横幅,聚众堵门等方式向孙某某索要高利贷。期间,在厂门口截停孙某某一辆车牌号为苏EE****奔驰ML400轿车并强行开回许昌扣留,对孙某某的工作和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

2、2015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周某某以索要高利债务为由,组织、指挥王某某、陈某某长期驻守被害人孙某某许昌****有限公司内,对孙某某进行跟踪看守,驻守时间长达三个月,严重影响孙某某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

3、2015年5月以来,被告人周某某纠集李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等人,向被害人孙某某索要高利贷,多次将孙某某许昌****有限公司大门锁上,对工作人员进行驱赶、清场,严重影响孙某某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6、搜查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索取高利贷,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为索取高利贷,实施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景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住许昌市魏都区**路**号**号楼**单元***室,联系方式:1360843****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共1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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