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2658 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4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兴文县**镇**村**号。2018年9月1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月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 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9 月27 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10月25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9月21日、11月26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在中山市大涌镇经营茗雅轩红木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茗雅轩公司)、中山市大涌镇菁华古凳家具厂(以下简称菁华厂)期间,因借贷纠纷被梁某龙向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随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于2015年11月25日、2016年1月18日查封了茗雅轩公司、菁华厂价值人民币500万元,670万元的红木家具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一批。2017年9月至12月,被告人王某某为偿还工人工资和支付厂房租金,擅自同意工人变卖了价值人民币60万元的被查封家具用于偿还工资和支付厂房租金。
2018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偿还了梁某龙的全部债务,并取得谅解。同年8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到中山市公安局东区分局库冲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处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覃伟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本案案卷3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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