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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嫩检诉刑诉〔2019〕18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6221967********, 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无固定住所,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嫩江市**镇**村**组。2019年9月26日,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被嫩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嫩江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嫩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11日,嫩江市人民法院在审理许某某诉被告人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作出(**)嫩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王某某所有的黑河市**区**苑**号楼**单元**室(面积80.91㎡)予以查封,同年8月17日嫩江市人民法院将民事裁定书送达王某某,同时告知王某某查封期间该房屋不得擅自出租、出售、过户,如出租、出售,必须经法院准许,并将出租、出售所得价款交至该院保存。2015年9月6日,嫩江市人民法院作出(**)嫩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该被查封房屋归许某某所有,并将判决书送达王某某。2016年1月22日,王某某在明知该判决内容的情况下,仍擅自将该查封房屋以人民币230000.00元价格卖给吴某某,王某某将卖房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致使法院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9月20日被公安机关在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某某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卖房协议等;

2.证人刘某某、吴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嫩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颖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逮捕羁押在嫩江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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