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19〕97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2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住**街**园**街****,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月22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31日被双辽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6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8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1年,郑某某通过王某某认识**小区建筑商杨某某,并借款给**小区建筑商杨某某710万元,**小区**商刘某甲同意,双辽市**房地产公司给其开具了24套的楼房认购书和收据作为抵押,在约定还款期限到期后,杨某某没有将郑某某的借款还清,2013年,郑某某将刘某甲和杨某某起诉到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6月8日,郑某某在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小区A区2号楼B单元***3室查封,2015年5月6日,郑某某在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房屋续查封到2018年5月6日,2018年4月27日,郑某某在双辽市人民法院将该续查封到2021年4月27日。王某某与郑某某是朋友关系,双方口头约定债权转让,**花园小区A区2号楼B单元1503室由王某某处置,2014年3月13日,在法院查封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将**花园小区A区2号楼B单元***3室以50万元的价格卖给殷某某,并非法获利50万元,因殷某某在张某甲处借款未还,殷某某无法还清债务,所以殷某某将**花园小区A区2号楼B单元***3室抵偿给张某甲,此房屋现由张某甲居住。
2、2011年,王某某借款给**小区建筑商杨某某约300万元,**小区**商刘某甲同意,双辽市**房地产公司给其开具了多套的楼房认购书和收据作为抵押,在约定还款期限到期后,杨某某没有将借款还清,2013年6月8日,王某某在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小区A区2号楼B单元***1室查封,2015年5月6日,王某某在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房屋续查封到2018年5月6日,2018年4月27日,王某某在双辽市人民法院将此房屋续查封到2021年4月27日,2014年1月28日,王某某通过林某某了解到涂某某想要购买**小区的楼房,王某某便将自己在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保全的**花园小区A区2号楼2单元**1室楼房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涂某某,但王某某实际非法获利10万元,其余10万元将在王某某帮助涂某某办理房照之后结算。现**小区A区2号楼B单元***1室由涂某某居住。
3、2012年,张某乙借款给**小区建筑商杨某某50万元,王某某作为担保人,**小区**商刘某甲同意,双辽市**房地产公司给其开具了**小区A区2号楼B单元***室作为抵押,在约定还款期限到期后,杨某某没有将借款还清,2013年,张某乙将刘某甲和杨某某起诉到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6月8日,张某乙在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小区A区2号楼B单元***室查封,2015年5月6日,张某乙在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此房屋续查封到2018年5月6日,2018年4月27日,张某乙在双辽市人民法院将此房屋续查封到2021年4月27日,2014年8月,张某丙了解到**小区A区2号楼B单元***室在出售,便向王某某求购楼房,因张某乙与王某某是两姨姐妹,在张某乙同意后,王某某就将张某乙在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的**花园小区A区2号楼B单元***室的楼房以50万元价格卖给张某丙,并非法获利50万元,现**小区A区2号楼B单元***室由张某丙居住。
4、2012年,李某甲借款给**小区建筑商杨某某200万元,**小区**商刘某甲同意,双辽市**房地产公司给其开具多套楼房认购书和收据作为抵押,杨某某在约定还款期到期后,杨某某并没有将李某甲的借款还清,2013年,李某甲将刘某甲和杨某某起诉到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年6月8日,李某甲在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小区A区2号楼A单元***室查封,2015年5月6日,李某甲在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房屋续查封到2018年5月6日,2018年11月16日,李某甲在双辽市人民法院将该房屋续查封到2021年11月16日。2012年至2013年期间,王某某多次向刘某乙借钱,共计借款96万元钱,在2015年12月12日,刘某乙多次要求王某某还钱,因王某某无力承担债务,然后王某某与李某甲协商,并要求李某甲将**小区A区2号楼A***室的楼房交由自己处置,并承诺在法院判决下来之后还李某甲一套楼房,所以王某某将李某甲在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花园小区A区2号楼A单元***室以98万元的价格非法处置给刘某乙抵偿债务,并非法获利2万元钱,现**小区A区2号楼A单元***室由刘某乙居住。
5.2010年王某某与赵某某相识,二人相识后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至2014年。2010年6月份,王某某母亲汤某某为王某某购买了位于双辽市***小区21号楼1单元***室,面积为82.2平方米的住宅,总价款为153796元,购买时汤某某交了83796元的首付款,还差70000元的尾款没有交。2010年10月份,王某某利用赵某某担任**村**,负责辽河***小区吉兴村土地征地动迁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赵某某找到该小区的**商张某丁,赵某某要求张某丁在王某某交付购房尾款时给予照顾,张某丁迫于赵某某的压力,答应给予最大限度的照顾,后王某某在支付购房尾款过程中,少支付购楼款人民币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发案经过、破案经过、到案经过、侦查过程、公民未发现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刘某乙房屋买卖合同、收据、房屋买卖协议、明细信息、转账结果、情况说明、民事裁定书以及执行裁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张某乙、李某甲、林某某、涂某某、殷某某、张某甲、张某丙、刘某乙、于某某、李某乙、刘某甲、杨某某、赵某某、张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转移、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利用与其特定关系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爱民
2019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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