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五常市人民法院在执行王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月29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赵某某所有的车辆(黑LB****吊车)一台,被告人王某某在该车被查封期间,明知该车被查封,擅自将该车变卖。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民事裁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宏志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五常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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