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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31979********,汉族,初中文化住五常市**小区****,于2020年1月2日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经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五常市人民法院在执行王某某申请执行赵某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月29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赵某某所有的车辆(黑LB****吊车)一台,被告人王某某在该车被查封期间,明知该车被查封,擅自将该车变卖。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民事裁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宏志

2020年4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五常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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