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烧锅镇新立村**屯**组,现住德惠市锦绣世家12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3日被德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7日退回德惠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7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吉林省**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德惠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王某甲(未到案),经理系被告人王某某。该公司在王某乙、陈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的实际控制下,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合法经营形式吸收资金的情况下,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的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并向公众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等形式还本付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2017年10月至2018年末,被告人王某某担任中商基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德惠分公司经理,在德惠境内,以开展P2B理财业务、基金等业务为由,许诺高额利润,吸收葛某某、姜某某、丁某某等36人合计人民币77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投资协议、银行流水、工商登记证明等;
2.证人李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
5.电子数据、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且未清退吸收资金,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爽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德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审计报告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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