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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公诉刑诉〔2018〕150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30011971********,汉族,大专文化,原河南省博大思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项目部经理,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路**号**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8年8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8年9月20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9月21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于2018年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河南广泽实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6日在郑州市工商局注册成立,法人代表高某甲(已被判刑)。河南博大思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16日在郑州市工商局注册成立,法人代表胡某甲(已被判刑)。以上两个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胡某甲,总负责人高某甲,河南博大思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以担任担保人的名义,或者直接作为借款人并由河南广泽实业有限公司作担保,向某某不特定对象开展融资业务,直至不能兑付导致案发。2013年4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河南博大思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担任项目部经理期间,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伪造的“河南省广聚荣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印证和伪造的河南广泽实业公司有限公司印章,通过口口相传形式向某某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与客户签订借款合同,直至不能兑付导致案发。经审计,现报案的12名债权人申报的合同金额17460493.00元,实际投资金额19491553.00元,已兑付12104181.18元,未兑付7387371.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证人高某乙、高某甲、胡某乙等人的证言;3、审计报告;4、受案经过、归案情况说明、借款合同、承诺函、还款计划、转款凭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某某公众吸收资金,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小帅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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