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8〕71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大学文化,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29261980********,原**办事处业务员,现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巷**小区平房,户籍地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1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被招入**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后被安排在**办事处(当时在**路**中心**楼办公,后迁到**路**中心**室)做业务人员。其以**股份有限公司印制的“**老年报”和宣传画册向居住在**厂家属院、**路干休所及**路石化院等地的群众进行宣传,以高息为诱饵(月息为2%或3%),鼓动群众借钱给**股份有限公司,再从非法吸收群众借款金额中提取0.5%或1%的作为自己的业务提成。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在2009年5月至2011年10月20日期间,非法获取业务提成人民币287565元,涉案金额为26577000元。2017年4月10日、2018年8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两次向公安机关退缴业务提成款共计人民币28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基本信息;
2.到案情况说明;
3.王某某入职档案及材料;
4.2015年1月份奖金、全勤奖发放表;
5.2015年2月份餐费发放表;
6.业务员提成资料;
7.被告人王某某退款凭证;
8.辨认照片;
9.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民生银行流水明细;
10.受案登记表及集资群众登记表;
1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12.证人证言;
13.被害人陈述;
14.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制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雪
2018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十七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