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二部刑诉〔2019〕34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华赢集团”财富中心第十九分公司业务总监,出生地山东省定陶县邓集乡陈河行政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县**乡**村**号,现住河北省三河市**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7年10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该局决定,于2017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月11日至2月11日,自2019年3月26日至4月26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12月28日至2019年1月11日,自2019年3月12日至3月26日,自2019年5月27日至6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自2014年5月起,在本市东城区南竹竿胡同2号银河SOHO等地,受白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雇用,以“华赢集团”、北京华赢凯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北京华赢凯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名义,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媒体、客户答谢会、传单、电话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与投资人签订《出借与咨询服务协议》等协议,以债权转让等形式,承诺高额回报,先后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9000余万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10月21日被房山公安分局琉璃河派出所民警抓获。部分赃证物扣押在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担保函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5.其它证据材料: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苗蓉蓉
检察官助理:温瀚民
2019年5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