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6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村**号。2020年4月2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10月24日,成立了临沂******管理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成立后,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被告人王某甲和业务员李**、刘**等人,以高息为诱饵,在沂南县**镇、双堠镇等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2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临沂******有限公司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信息;客户明细表;**理财通知单;沂南县人民法院移送函、裁定书等;
2.证人王某乙、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王**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宝山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沂南县看守所。
2、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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