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齐检公诉刑诉〔2019〕207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401198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系山东省齐河县**镇**村**号,捕前住齐河县**小区**号楼**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3日被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齐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分别于2019年5月23日、8月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经补查,公安机关分别于2019年6月23日、9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案先后于2019年5月10日、7月22日、10月4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份,被告人王某某通过聂某某、朱某某(另案处理)夫妇推荐成为神州**公司(山东**文化产业发展公司和山东**贸易有限公司的统称)的分销商,并于2017年12月份在齐河县金融中心租房成立神州**公司推广分销商和做手机业务的报单网点。此后,王某某以免费领神州**手机为噱头,通过自己或下级分销商在微信朋友圈做广告、印发宣传彩页和口口相传等方式吸引客户和推荐介绍分销商。
王某某为神州**公司推荐介绍分销商的模式是:成为神州**公司的分销商需向公司交纳2万或3万元的分销商加盟费,交纳2万元不返还,交纳3万元公司分12期返还。分销商每介绍一人成为神州**公司的分销商,其上(含本级)三级分销商均能获得提成2000元。
王某某为神州**公司做免费领手机业务的模式是:分销商每发展一名客户为神州**公司贷款5000元或向公司交5000元钱,在公司承诺分期给客户偿还贷款的情况下,客户可免费得到一部神州**手机,多贷多得,若不要手机公司按每部500元给予客户回购款。每做成一笔手机业务(每贷款5000元算一笔业务)分销商可得200元至400元提成,其上三级分销商(不含本级)均可获得50元提成。另外每做一笔5000元的网贷业务,公司给王某某及其做网贷业务的人员发放250元业务佣金。
自2017年12月份王某某成立报单网点以来,通过自己和下级分销商在本县及其它县市共发展下级分销商和客户1558人,做手机业务5649部,协助神州**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880余万元。2018年9月下旬,神州**公司不再为客户偿还贷款,给受害人造成损失230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子档案、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聂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方某某、司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山东实信会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王某某提供的店内视频录像等视听资料及齐河县公安局电子物证中心出具的勘验报告书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采用公开宣传的方式,向不特定多数人变相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梅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7册、光盘17张、补充材料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