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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诉〔2019〕60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2199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街**委**组,2018年12月2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次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分别于2019年4月18日、2019年6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5月18日、2019年7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5年9月至2018年10月,在任某某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客户经理及部门经理期间,在公司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宣传在该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可以获得高额返利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黑龙江城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王某某共吸收86人次的公众存款共计503.08万元。

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10月29日在哈市香坊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营业执照、《中金亿信投资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刘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黑龙江城源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

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作为某某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较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涛

2019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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