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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周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21975********,汉族,大学本科,现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楼**号,现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街**大厦。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期间,张某某(另案处理)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香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名义,以对外宣称外汇交易,并承诺高额返息为诱饵,面向淄博、苏州、深圳等地区通过口口相传、开推介会的形式宣传,向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资金九千余万元,被告人王某某作为香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办事处负责人,协助张某某在深圳地区向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给参与群众造成巨额经济损失,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经审计,被告人王某某在深圳地区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共计35385093元,造成损失14467703.7元。被告人王某某于2019年12月16日主动到淄博市公安局周村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资料、投资咨询协议书等书证、被害人戴某某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经主管机关批准,面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数额巨大,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涛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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