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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知产刑诉〔2019〕17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33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镇**村**号,农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3月13日被大兴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6月6日至7月2日,8月15日至9月1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8月3日至8月17日,10月12日至10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7月间,伙同他人以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通过宣讲会等方式虚构公司具备茶园等实体业务,吸引民众向公司缴纳投资款,并承诺向投资人支付高额回报。王某某等人收到投资款后并未用于任何投资。2018年7月底,王某某等人停止向投资人返利或偿还本金,造成郭某乙、郭某甲等多名被害人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471765元。王某某逃跑后,于2019年2月7日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物证:银行交易明细、退款保证书、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公司现场照片,工商登记材料,工作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某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乙、郭某甲、郑某某等十七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询问录像等;7.其他材料:发立破材料及到案经过,身份证明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颖

(院印)

2019年10月15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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