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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78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90********,回族,大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村委会****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以云南**实业有限公司的名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借助发放宣传单、口口相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以提供网络购物服务以及投资养殖业、旅游业为由,吸引社会投资人充值并承诺以消费积分、现金分红等的形式给予回报,吸收不特定对象资金。经鉴定:王某某共计向82名投资人吸纳资金共计人民币2,199,200.00元,已返还本金及利息人民币839,584.00元,尚有人民币1,359,616.00元未归还。

2020年7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工商登记资料、投资人报案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报告;5.检查、辨认等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亭婷

检察官助理:万春静

(院印)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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