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南检二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5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204195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青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户籍在青岛市**路**号**户,现住青岛市市北区**小区**号楼**单元**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2020年1月9日至2020年2月9日;2020年3月24日至2020年4月24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9日;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3月24日;2020年5月25日至2020年6月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担任青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客户**,以公司有鱼饲料的实体工厂、投资资金安全等理由,对外宣传投资理财业务,以1.5%-5%的高额月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马某某等21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723.49万元。被告人王某某后被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商登记材料、集资参与人的报案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专项审计报告;5.辨认笔录:集资参与人房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系从犯,具有坦白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宝华
检察官助理:单婷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