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二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61994********,汉族,大学本科,无职业,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长春市绿园区**派出所管内,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吴中印象**栋**门**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9年4月23日被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4月3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分别于2019年11月18日、2020年1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伙同郭某某(另案处理)依托其经营于长春市二道区亚泰超市富民店欧威手机店,对外谎称苹果手机公司和小米公司搞促销活动,以投资29800元钱赠送苹果手机一部或者以投资单倍或双倍手机价格赠送小米手机一部或进行返利等形式为诱饵,面对社会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审查,被告人王某某累计收取款项527368.2元,支付款项36020.3元,兑付货物价值72240.5元,造成被害人损失419207.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郭某某、秦某某、高某某、李某某证言;
3. 被害人张某某、唐某某、刘某某、郑某某等人陈述;
4.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二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园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1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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