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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421198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乡**村**社**号,案发前住长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系西安金融财贸专修学院类案的业务员。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经审查,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查后于2020年5月2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现已审查终结。根据本案案情并征询被告人意见,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8月,姚某某以西安金融财贸专修学院借款建校为名,违反相关金融规定,组织业务员向社会不特定人非法高息集资,后为逃避打击,又成立陕西汇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继续开展非法集资业务。姚某某将非法集资所得大部分用于投资其他项目或挥霍,仅有极少部分用于学院建设。被告人王某某即是该系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业务员。2008年,被告人王某某经邻居介绍,认识西安金融财贸专修学院工作人员马某某,后进入财贸学院上班。2009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被分配至学院内吴某某组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业务员,经过培训后即开展非法集资业务。王某某的业务返点为25%,募集资金金额到30万元以上后返点为27%,金额越高返点越高。从2009年3月至2013年年初,被告人王某某通过给客户承诺一年返点24%-25%向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在西安东郊韩森寨、西郊远东公司、北郊凤城七路一带向180余名群众募集基准本金861万元,返点金额80.34万元,群众实际缴款金额780.66万元,返还金额14.91万元,实际损失765.75万元。被告人王某某非法获利约50万元。案发后在被告人王某某的兴业银行账户冻结资金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

2.​ 被害人陈述。

3.​ 案件侦破情况说明。

4.​ 相关证人证言。

5.​ 相关合同及收据复印件。

6.​ 其他相关书证材料。

7.​ 辨认笔录。

8.​ 司法鉴定意见书。

9.​ 被告人账户冻结通知书。

10.​ 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11.​ 被告人户籍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以高额利息为诱惑,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群非法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归案后,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宏刚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十二册。

3.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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