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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河北省赵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赵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赵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赵检公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6195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某,住赵某**镇**村**街**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12月28日被赵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10日被本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赵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2月9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9日退查重报。 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4年4月26日至2014年12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赵某北王里镇马平村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开吸收30户村民存款87.2610万元。返还金额39.4265万元,返还实物折合人民币0.39547万元,造成上述被害人实际损失47.4390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帮助**合作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赵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若磊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赵某。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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