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公诉刑诉〔2019〕63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3051980********,汉族,高中文化,济南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批准,于2018年9月28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12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4月27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济南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某某(另案处理)在昆明成立济南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并安排被告人王某某负责分公司工作。2018年4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先后在昆明市西山区**商业城、西山区**城**苑**幢**单元**楼**室公司办公地点,宣传投资某某共享汽车项目有高收益、无风险等好处,在未取得吸收存款相关资质的前提下,与32名投资人签订借款合同,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人民币共计138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银行交易流水、涉案公司营业执照等;2.抓获经过;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投资人的报案及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另案处理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司法会计鉴定意见;7.笔录证据: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8.视听资料;9.其他证据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郭彦伲
代理检察员:张煜炜
2019年5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昆明市西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拾叁册。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