敖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敖检刑诉〔2020〕Z188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某某**镇**村,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敖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7日被敖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敖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敖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份至2017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以“**电子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任敖某某“**健康生活馆”二店店长,期间在店内以高额返利为诱惑向社会民众讲课宣传其公司投资理财项目,致被害人孙某某、王某某等三十余人共计投资645,0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等,被告人王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敖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葛春华
检察官助理:钱园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敖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审计报告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