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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56********,汉族,专科毕业,四川**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镇**街**号,住射洪县太和镇武安**街**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5月9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四川**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曾用名射洪**制砖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26日,组织机构代码786******,住所地射洪县**镇**街道**村**社,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营范围环保节能建材研发、制造、销售,建筑废渣、工业废渣加工利用,目前状态吊销未注销。

2012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作为**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联系射洪县**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下称**乙公司)总经理梁某,商量通过**乙公司做中介向社会群众融资,在提交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资料并通过考察后,**甲公司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为由,以被告人王某某夫妻在**甲公司的股权作质押担保,与出借人代表及**乙公司签订了居间借款合同。后在2012年6月9日,通过**乙公司中介向陈某贵等社会不特定对象41人次融资300万元,所吸收资金转入**甲公司账户,用于归还借款、支付公司检修款、设备款等。

2013年7月2日至7月4日,**甲公司再次以同一方式通过**乙公司中介向陈某等社会不特定对象66人次融资600万元,所吸收资金转入**甲公司账户,其中300万元用于归还第一笔融资款,200万元用于归还四川**公司借款,100万元用于公司生产经营等。

2014年7月11日,**甲公司与出借人代表及**乙公司第三次签订居间借款合同,并增加王某、江某作连带责任担保,赵某东、赵某作补充连带责任担保。后于2014年7月14日至8月1日,通过**乙公司中介向李某英等社会不特定对象56人次融资600万元,所吸收资金转入被告人王某某个人账户,其中400万元用于归还第二笔融资款,194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借款,6万元用于归还**乙公司垫付款。

经四川**司法鉴定所司法会计鉴定,2012年6月至2014年7月,**甲公司通过**乙公司作中介向163人次非法吸收存款共计1500万元,截止2019年3月12日,已归还出借人本金900万元,支付出借人利息188.581287万元,支付*乙公司居间服务费69.759913万元,尚欠本金600万元,造成出借人损失567.600080万元,涉及56人次。

2019年4月23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王某某到案接受调查,次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射洪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明明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682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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