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二部刑诉〔2019〕77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111987********,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河南煜鑫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街*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街*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9年9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30日经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河南煜鑫泰投资担保公司(以下简称煜鑫泰公司)自2010年10月以来,在不具备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公众存款的主体资格的情况下,以业务人员上街发放公司宣传品、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宣传,以高于银行利率的利息为诱饵,由煜鑫泰公司的员工作为出借人,煜鑫泰公司作为担保方与用款企业签订合同,集资客户与煜鑫泰公司员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经河南中鹏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2010年11月25日至2012年2月29日,共吸收2783人的存款,吸收的存款扣除首期利息后实际吸收资金共计1,262,166,641.00元。截至2012年2月29日未结清款项的集资户共计1495人,应返还集资户理财款共计473,200,101.00元,扣除已支出的利息76,121,131.50元,实际应返还金额为398,513,376.50元。
2010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某某作为公司的业务员,个人经手吸收公众存款2433万元,涉及集资户为98人。其中未返还集资户金额为650.75万元,个人赚取业务提成和息差共计233,137元。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向郑州市公安局打击处理非法集资工作指挥部退赃31,78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2、河南中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3、受案经过、到案经过、同案犯判决书、退赃凭条、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王某某在与该公司其他人员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忠斌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