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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9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曾系辽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者、辽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立为网上逃犯,于2019年7月7日被抓获,并临时寄押于洛阳市看守所,于2019年7月1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12月1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至2015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系辽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地址:沈阳市铁西区**路**号)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者,其通过向不特定人群发放宣传单等手段吸引群众,以投资洛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为名,根据投资额以每月1.5%至2%的利率,与群众签订投资借款担保合同以吸收公众存款。经审计,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被告人王某某吸收柏某某、王某某等18名投资人存款共计人民币3059000元,累计返本付息人民币175070元,投资人累计实际损失人民币2883930元。

2014年7月至2015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系辽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地址:沈阳市铁西区**街**甲**门)实际经营者,通过以上述方式吸收公众存款。经审计,2014年9月至2015年11月,被告人王某某吸收郑某某、赵某某等13名投资人存款累计人民币2405000元,累计还本人民币90000元,累计返息人民币120480元,投资人累计实际损失人民币21945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被告人王某某身份证明材料、寄押证、举报材料、审计报告、交易明细、委托合同、复函、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李某某、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柏某某、郑某某等31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栗萍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六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被害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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