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东检二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23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乡**村**巷**号,现住**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王某甲于2019年7月30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东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其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2月4日至2019年12月18日、2020年2月19日至2020年3月4日),因部分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18日至2020年1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乙、王某丙(二人均在逃)注册成立东平县瑞德农作物种植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瑞德合作社),由王某甲担任法人代表。瑞德合作社成立之后,在没有经过批准的情况下,利用农村信用合作社代办员为其揽储等方式,面向社会不特定人非法吸收资金。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王某甲以瑞德合作社的名义通过代办员王某丁、孟某某等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145.463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张某某等三十四人的陈述;证人潘某某等五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瑞德合作社宣传资料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宏
焦文秀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东平县看守所
2.证人名单1份
3.卷宗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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