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二部刑诉〔2020〕335号
被告人王XX,女,1978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78XXXXXXXX,汉族,中共党员,初中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封某某,住封某某XX乡XX村996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20年3月26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7月24日被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20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XX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10月份,王X远(已判决)成立封某某鼎盛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简称“鼎盛商务公司”),2014年5月份成立封某某亿硕土地流转专业合作社(简称“亿硕合作社”),王X远先后以鼎盛商务公司、亿硕合作社的名义以高息为诱饵,招聘员工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在王X远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过程中,被告人王XX作为王X远的妻子积极参与,负责该合作社的日常管理,包括记账、结算、接待客户、吸收存款等具体工作。经河南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自2014年7月至2020年5月,王X远等人共向128名群众吸收存款,累计吸收公众存款本金6065177.20元,实存金额为6035534.23元,已兑付本息2537615.87元,未兑付净额3509260元。其中,王XX共向3名群众吸存款金额累计为217000元,已兑付本息0元,未兑付净额21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王XX的正面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党员证明;鼎盛商务公司营业执照、借款合同、名片复印件;亿硕合作社考勤表、工资条、开支现金账、银行存款账单、合作社存款凭证、固定股金单、借条、借据、还款协议;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郭X梅、张X孟、范X臣、范X景、崔X利、丁X青、杨X志、张X娟、吴X奇、李X有等42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XX、同案犯王X远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河南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2份;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封某某公安局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XX与王X远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王XX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西庆
2020年10月26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王XX现被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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