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文检一部刑诉〔2019〕30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1291966********,汉族,高中毕业,中共党员,安阳**置业有限公司法人、股东,住安阳市文峰区平原路81号院15号楼3单元101号。因犯危险驾驶罪,2018年5月30日被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8月22日被安阳公安局文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文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2日、2019年11月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安阳市公安局文泰分局分别于于2019年9月22日、2019年12月6日补查重报。经检察长批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2月以来,被告人王某某和王某某(已判刑)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以安阳市**置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需要资金的名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安排王某某、袁某某在安阳市文峰区**酒店面向安阳市不特定群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审计,截止2016年5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和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及集资群众222人,协议金额69866122.6元,返点金额194800元,已兑付本金26317126元,已兑付利息17021933元,造成集资群众损失26332263.6元。2016年5月25日后,王某某和王某某兑付本金2633226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 同案犯王某某和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曹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驰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卷宗材料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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