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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二部刑诉〔2020〕208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镇**村**号。2019年9月5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11月19日,经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时间自2019年12月2日至2020年1月1日;2019年12月29日,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时间自2020年1月2日至2020年3月1日。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4年2月,青岛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先后开展了线下P2P融资理财、项目投资理财等业务,王某乙(另案处理)作为青岛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黄岛分公司负责人,通过招揽业务人员在黄岛区开展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的线下P2P融资理财、项目投资理财业务。2014年10月,王某某被王某乙招揽为理财客户端业务员,从事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投资到青岛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并获取融资业绩的5%左右的佣金。在青岛某投咨询有限公司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的情况下,王某某利用其代办金融机构业务的经历和经营超市便利,向周边村民宣传其办理理财产品利息比银行高,存取方便,并承诺资金安全等取得村民信任,以给村民约定利息(年息4%-8%)出具借条或收到条等方式,积极吸收村民存款。经审计,自2014年10月至2019年8月间,青岛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业务员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数182人(其中王某某代投166人),共吸收公众存款资金2781.5万元;未返还金额1223.5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宽处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森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鉴定报告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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