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航检一部刑诉〔2019〕36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221983********,汉族,小学毕业,务工,户籍地河南省中牟县,住河南省中牟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5月7日被郑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18日被郑州市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侦查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办理任何证件的情况下,私自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航空港实验区)清河办事处侯庄村北地挖沙取土。经林业技术鉴定:被占用农用地面积为14.50亩,其中水浇地8.71亩、林地为5.79亩,涉案地块原始地形地貌已被改变,原有种植条件已被破坏。
2019年9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郑州航空港实验区清河办事处黑李村一家足疗店内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
(2)到案经过;
(3)候庄村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
(4)郑州市森林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
(5)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国土资源局关于候庄村北侧,浦北孙村南侧一宗土地地类的认定;
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王某甲、刘某丙、王某乙、郑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1)郑州市森林公安局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
(2)郑州市耕地破坏鉴定委员会耕地破坏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莹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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