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公诉刑诉〔2019〕41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住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1年至2013年间,在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经营砖厂时,未经批准在**村西、村南处进行取土,导致111.75亩原生态草原严重损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造成草原大量严重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文军
宋本森
2019年4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科尔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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