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随州市森林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决定将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19年9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2019年8月8日、2019年9月30日经依法批准,本院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随州市曾都区**采石场系私营企业,企业负责人为被告人王某某。2010 年3 月,被告人王某某办理临时占用10 亩林地面积二年期限届满后,在逾期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也未依法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继续在曾都区**村**组、**组及**村**组挖山采石,致使该处林地遭到破坏。
经对曾都区**采石场占用林地现场进行勘查核实,**采石场占地总面积为154. 5 亩,其中林地面积为97. 9 亩,非林地面积为56. 6 亩。
2019 年2 月15 日,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随州市森林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投案。
2019年2月20日,王某某主动向随州市森林公安局曾都区分局缴纳占用林地违法所得20万元,并对占用林地进行复绿,经曾都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调查,目前造林区域总面积6.7419公顷(101.1258亩),总体平均成活率94.79%,总株数为9901株。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王某某个人基本信息表、取保候审决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湖北**林业科技有限公司对**采石场占用林地的现场调查报告、**组、**组林地状况登记表、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税务登记证、随州市曾都区林业局临时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关于**村**、**组与王某某承包陡坡合同的《补充协议》、合同书、随州市曾都区林业局接受王某某提供的2016年占用林地处罚罚款票、随州市曾都区**采石场所有范围分类面积图、**村委会《证明》、**村委会《证明》、随州市**采石场矿产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结算票据、王某某《自查整改决心书》、随州市曾都区**采石场关于**、**组林业植被恢复的验收申请、**办事处**村**采石场造林调查报告、被告人王某某缴纳复绿部分占用林地所得共计20万元收据、随州市曾都区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科《证明》、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周某某、龚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擅自改变被占用农用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了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八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尚敏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由随州市森林公安局曾都区分局取保候审。电话:13908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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