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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一部刑诉〔2020〕Z70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51969********,汉族,初中文化,住揭阳市榕城区**路**栋**号。因非法占用农用地嫌疑,于2020年6月5日被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7日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逮捕。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8月1日、2014年1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与揭阳市空港经济区**街道办事处**经联社签订协议,租用该联社集体土地共47.32亩。2007年6月1日、2013年8月1日,王某某与揭阳市空港经济区**街道办事处**经联社签订协议,租用该联社集体土地共29.75亩。2012年12月30日,王某某与揭阳市空港经济区**镇**经联社签订租赁土地合同,租用该联社集体土地1.67亩土地。王某某向上述三个经联社租地的面积共78.74亩。2014年年初,王某某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在租用的集体土地建设水上游乐等设施,项目名称为****文化生态园,并于2014年底建成运营。2015年被相关部门告知为非建设用地,不能进行建设,后该****文化生态园被拆除。2015年12月在取得部分土地的用地手续后,王某某于2016年1月开始重建****文化生态园,且在2014年建设的基础上再次扩建,****文化生态园于2017年5月继续进入运营。经广东省生态环境技术研究所对于揭阳空港经济区****文化生态园地块土壤的分析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揭阳空港经济区****文化生态园地块总面积为33234m2(49.85亩),因硬底化、建构筑物、压占压实等人为活动的强烈影响,表层土壤被破坏,丧失种植条件,无法使农作物形成正常生产力,不能进行农业耕种,丧失了农林业生产能力,农用地功能消失,已造成农用地严重毁坏。经揭阳市自然资源局空港分局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认定,未取得用地批文宗地实际占地面积33234平方米(折49.85亩),地类为水田6261平方米(9.39亩)、果园25633平方米(38.45亩),村庄1340平方米(2.01亩),其中水田、果园为农用地;村庄为建设用地。2020年5月22日,经勘查,该非法占用的49.85亩土地,除了水泥硬底化道路(7.3亩)保留外,原占地建设的游泳池、卡丁车场等建构筑物均已拆除并复耕复绿。2020年6月5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王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犯罪前科证明、协议书、现场照片、国土部门复函及其他证明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省生态环境技术研究所分析鉴定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冬松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揭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6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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