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五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5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56********,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镇**村**屯,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扎赉特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赉特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将其位于扎赉特旗**镇**村西北与莫古吐交界处,**屯坝北自家老林地以耕地形式发包给同村村民宋某某耕种农作物。经扎赉特旗林业和草原局技术鉴定,林地位于好力保镇9林班40小班,占用面积15.2055亩,该地块原地类乔木林,林种用材林,优势树种杨树,现状耕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传唤证等;

2.证人符某某刘某某王某甲董某某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森林法等管理法规,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被占用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2-3个月,并处罚金3000-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占山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住扎赉特旗**镇**村**屯,联系电话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