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五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56********,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镇**村**屯,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扎赉特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赉特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将其位于扎赉特旗**镇**村西北与莫古吐交界处,**屯坝北自家老林地以耕地形式发包给同村村民宋某某耕种农作物。经扎赉特旗林业和草原局技术鉴定,林地位于好力保镇9林班40小班,占用面积15.2055亩,该地块原地类乔木林,林种用材林,优势树种杨树,现状耕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传唤证等;
2.证人符某某、刘某某、王某甲、董某某、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森林法等管理法规,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被占用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2-3个月,并处罚金3000-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占山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住扎赉特旗**镇**村**屯,联系电话15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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