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36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6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通辽市奈曼旗**苏木**村,住通辽市开鲁县**镇**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开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鲁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被告人王某某在开鲁县**镇**村承包及转包李某某的地块内种植农作物花生,面积为393.3亩。经开鲁县林业和草原局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种植农作物地块属于林地面积为239.6亩;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2019年占用林地种植花生面积为159803平方米,折合239.6亩,对林地构成严重毁坏。根据民警调查,被告人王某某经营地块没有签订任何合同,该地块为王某某及李某某2000年从**村承包,**村当年发包是以生物圈形式发包,地块四周造树,中间种地。被告人王某某对开鲁县林业和草原局认定其种植农作物地块属于林地面积为239.6亩不认可。经侦查,被告人王某某种植农作物地块原有树木生长且被告人王某某对此情况明知,经民警带领被告人王某某指认其承包地块有林地面积为72.6亩,经开鲁县林业和草原局认定被告人王某某指认地块属于林地67.6亩,综上,被告人王某某经营涉案地块有林地面积为67.6亩。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 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林地内种植农作物的行为对林地构成严重毁坏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因其具有坦白量刑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法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处以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7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靳长会
检察官助理:陈丽君
2020年8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