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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3196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镇,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巴林右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本案由巴林右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3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从巴林右旗**镇**嘎查**组分别承包德某某、哈某某、苏某某合计733亩土地,2008年4月该地块内落实沙源治理项目690亩,到2017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落实的690亩沙源治理项目内栽植的杨树大部分枯死,被告人王某某将种植农作物的160亩林地内剩余枯死杨树用机械拽出,并于2018年5月翻扣该林地种植农作物打瓜。经巴林右旗林业局鉴定,该地块原地类为乔木林,原林种为一般用材林,林地原有树种为杨树,该地已经改变为耕地,林地内2018年种植农作物打瓜面积为160.22亩,种植农作物地块的林地原有植被已被严重毁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承包土地合同书、人工造林小班拐点坐标、人工造林作业设计表、宝日勿苏镇2008年沙源人工造林作业设计图、证明等;2、证人照某某、洪某某、那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林地上种植农作物打瓜,占用林地面积160.22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恢复非法占用林地植被,巴林右旗林业和草原局、**镇人民政府证明该地恢复原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政江

2020年3月25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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