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419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通辽市开鲁县**镇,住通辽市开鲁县**镇**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开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3日,因殴打他人,被开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一千元。
本案由开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春季,被告人王某某明知其承包的**镇**村北甸子承包地内土地性质为草原,依然非法开垦草原种植农作物玉米,其开垦草原面积为163.18亩,其中3.33亩已种植农作物玉米,其余面积均旋地开垦尚未进行耕种,2020年05月08日,内蒙古自治区草原勘察规划院出具了《关于王某某开垦造成草原损毁的评估报告及鉴定意见》,鉴定结论为:草原局部区域严重沙化,王某某的行为已造成草原大量毁坏,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结论;5、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承包地内非法开垦草原163.18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因其具有坦白量刑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6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靳长会
检察官助理:陈丽君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电话15004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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