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王某某,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31966********,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住云南省澄江县**街镇**村委**号。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云南省澄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澄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3日,云南杰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抚仙湖水资源生态保护甸垛龙潭调水工程—提水工程部分施工一标段。2018年6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与云南杰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又于10月25日签订《劳务用工合同》,由被告人王某某负责工程建设。在施工中,被告人王某某超范围非法占用未批准征用的土地。2019年12月23日,经现场勘验,非法占用的土地有大面积裸露红土、并伴有滚落石头。2020年3月3日,经鉴定,现场土地总面积为9.65亩,其中已征用土地2.33亩,未征用土地7.33亩。未征用土地中,0.26亩为非林地;7.06亩为林地,林地类型为有林地,林种为防护林。林地现场所有涉案范围均已栽种桤木幼苗及火棘幼苗等。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王某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从轻从宽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单处罚金20000元以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安明
检察官助理:王海瑞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澄江市**街镇**村委**号;
2.卷宗3册;
3.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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