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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50********,佤族,文盲,农民,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乡**村**小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0年4月28日被澜沧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和林地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到澜沧县**乡**村**小组小地名为“放牛场山”的自家林地内砍树开荒种植玉米。经勘查,被告人王某某改变林地用途,非法占用林地面积53.51亩。2020年3月18日,经澜沧县森林公安局通知,被告人王某某自动到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林地用途种植农作物,毁坏占用林地面积达53.51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金良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澜沧县**乡**村**小组家中,联系电话:1515488****。

2.移送全案卷宗、证据材料及起诉书九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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